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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2万余元
2022-11-20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宗怀孕女职工因先兆流产请假,结果被公司炒鱿鱼的纠纷。

员工有点冤:孕期微信请假却遭解雇

黄女士原是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2018年7月16日,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 黄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上司刘经理收到黄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黄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

此后的一周,黄女士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但是7月26日,黄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为由辞退了黄女士。

黄女士不服, 申请了劳动仲裁。增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汽车运输公司需支付黄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8年7月份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工作年限从1998年10月至2018年8月计算)。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辩称:

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因旷工而解雇合情合理

在庭审中,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黄女士通过微信的形式向两位上司请假,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两人均没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权限。黄女士属于旷工,另外,公司已向黄女士支付7月份的工资,无需再支付7月份的工资差额。

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22万余元

增城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某汽车运输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8年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微信请假不属于旷工行为

经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带有故意的主观性质。黄女士已向其直属上司告知,已提出请假,黄女士不具有旷工的主观恶意,因此,其微信请假不上班并不属于无故拒绝提供劳动的旷工行为。

同时,作为用人单位,某汽车运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提醒:

女职工因怀孕受歧视,记得保存好相关证明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在这三个时期中,女职工依法享有产检检查、工作休息以及产假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